宠物狗排名前十,13种常见的宠物狗
1、宠物狗排名前十
宠物狗排名的前十有:
1、拉布拉多犬 拉布拉多犬对人们的吸引力非常大,它文雅的举止,聪明而具有适应性,使它成为一种理想的宠物犬。拉布拉多犬是一种智商高、很聪明温顺、易训练的狗狗,对人友善,是非常适合被选作导盲犬或其他工作犬的狗品种,它的气质也适合成为一个家庭伴侣。
2、边境牧羊犬 边境牧羊犬聪明、学习快、善于和主人沟通、能准确理解主人指示,忠诚、服从性高,一直是最受人们欢迎的宠物。它们拥有着差不多八岁小孩左右的智商,任何动作指令五次左右边境牧羊犬就能接受学习到,且非常善于学习,它们和小孩相处会非常的友善。
3、贵宾犬 贵宾犬起源于德国,以水中捕猎而著称,属于聪明的而且喜欢狩猎的犬种。这种犬天生有着“贵妇”一般的气质,聪明、活泼、好动是贵宾犬最大的特点,非常忠诚。
4、德国牧羊犬 德国牧羊犬别名德国黑背(贝),是世界公认的最优秀的工作犬之一。其性情温良,服从命令,感觉敏锐,警惕性高,被广泛用于军警方面。
5、威尔士柯基犬 威尔士柯基犬有着像狐狸一样的外表,但实际上是类贴心且聪明的犬类,那双充满了真诚感的小眼神真的很是迷人,它们学习能力强,也很容易被满足。
6、罗威纳犬 成年的罗威纳犬体型相对来说是比较强壮的,行动起来动作非常迅猛,气势也很强悍,被评价为是全球最具有用力力量和智慧的犬种之一,性情上属于是很好接近的那种。
7、金毛 金毛寻回犬是匀称、有力、活泼的一个犬种,友善热情、机警自信而且不怕生,对小孩子或者婴儿十分友善。在正常情况下,对其他犬或人不犬叫不歧视。现在大多作为导盲犬与。
8、喜乐蒂犬 喜乐蒂犬看着是属于那种比较讨人喜欢的犬类,是非常好的 牧羊犬,耐寒、体力好、视野宽阔,使用范围非常广。聪明的它们非常容易被训练,且骨子里有非常忠诚的性情。
9、蝴蝶犬 蝴蝶犬原产于法国。起源于十六世纪,是欧洲最古老的品种之一,拥有着小小的身材,萌萌的长相,性情友好、聪明、忠诚,很好接近,就是在户外运动的时候蝴蝶犬的占有欲比较强,比较依赖主人。
10、澳洲牧牛犬 澳洲牧牛犬有着非常灵活的身体,行动起来别提有多敏捷了,聪明、忠诚是澳洲牧牛犬的“名片”,防卫本能也很强大。 希望回答能够帮助到您,有其它问题想咨询宠医,点击下方头像,进行免费1对1咨询。
2、13种常见的宠物狗
13种常见的宠物狗:
1、哈士奇:又称为西伯利亚雪橇犬,是原始的古老犬种,哈士奇名字的由来是源自其独特的嘶哑叫声。哈士奇现在深受大家喜爱,因为它讨喜的样子和活泼的身形。
2、贵宾犬:也称“贵妇犬”,属于非常聪明且喜欢狩猎的犬种,据猜测贵妇犬起源于德国,在那儿它以水中捕猎犬而著称。
3、拉布拉多又称拉布拉多寻回犬、拉布拉多猎犬,属于中大型犬类品种,是非常适合被选作导盲犬、地铁警犬、搜救犬以及其他工作犬的狗品种,跟西伯利亚雪撬犬和金毛寻回犬并列三大无攻击性犬类。
4、萨摩耶犬,别称萨摩耶,原是西伯利亚的原住民萨摩耶族培育出的犬种,起源于17世纪,属于中型犬品种。
5、柯基的样子真的很治愈。他天生有一张笑脸,友好热情,所以他在哪里都很受欢迎,柯基是一只可以给生活带来很多欢乐的狗。
6、巴哥犬又称哈巴狗,原产于中国,富有魅力而且高雅,其面部表情像一种叫“巴哥”的小猴子,故得此名。
7、柴犬是体型中等并且又最古老的狩猎犬,一般寿命为10-12岁。其以前主要是被人类训练用来猎捕小动物,曾是穿梭于深山林间的狩猎好手,故称之为柴犬。
8、查理王小猎犬:是很古老的品种,是一种活泼、文雅、匀称的玩具犬,非常华丽而且大方。
9、松狮犬: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品种,他的准确历史已在中国古代丢失。松狮犬是中型犬,因为神似狮子,故而得名。
10、苏格兰牧羊犬:是充满灵性的犬中明星:有些犬以娇小漂亮的外形获得人们的喜爱,有些犬以善解人意的灵气得到主人的信任。苏牧显然是属于后者。
11、日本人饲养柴犬已经有好几个世纪的历史了,它们被认为是个体最小并且又最古老的日本犬。可卡犬分英卡和美卡,原产地分别是英国和美国,又称猎鹬犬。
12、萨摩耶犬:微笑天使,以西伯利亚牧民族和摩人而命名,一向被用来拉雪橇和看守驯鹿13比熊犬是一种常见的小型宠物狗,因为可爱的造型、漂亮柔软的毛发深受人们喜爱。 希望回答能够帮助到您,有其它问题想咨询宠医,点击下方头像,进行免费1对1咨询。
3、小型宠物狗价格排名
小型宠物狗价格排名:泰迪犬、比熊、约克夏、博美、柴犬、柯基。
1、泰迪犬:泰迪也称贵宾犬,聪明活泼,对人友善,是很多想养狗狗的小伙伴的首选,对于一般品相的泰迪犬,价格在600-1500元;纯种不等,品相好的太短在3000-10000元。
2、比熊:同样是性格温顺的小狗狗,外形可爱,对比泰迪来说比熊更安静憨厚,价格一般在1000-3000元不等。
3、约克夏:属于小型的玩赏宠物狗,也被称做约克夏梗。约克夏梗身材娇小,体形仅次于吉娃娃小型犬,被毛柔滑如丝。个性聪明又自信、警觉性高和友善之外又带点固执,一般都喜爱撒娇有时候也会有点粘人被毛也不容易梳理。价格区间在1500-4500元。
4、小博美:很漂亮的一种狗狗,短背、活跃的玩赏犬,是德国狐狸犬的一种,原产德国。它拥有柔软、浓密的底毛和粗硬的皮毛。尾根位置很高,长有浓密饰毛的尾巴卷放在背上。它具有警惕的性格、聪明的表情、轻快的举止和好奇的天性。白色和棕色的居多。家养级别的价格在1500-3000元,最影响价格的因素是博美的被毛。 希望回答能够帮助到您,有其它问题想咨询宠医,点击下方头像,进行免费1对1咨询。
4、宠物不想养了 在哪里可以卖宠物狗?
狗狗不养可以送给朋友或者找交易网站出售、把狗狗带到宠物市场或者宠物店等都可以。 一般是熟人圈子里找,或是托熟人帮忙推荐领养人,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都是可以的。 如果身边的交际圈子里找不到人愿意领养,也可以网上发布认领贴,召集有爱心的领养人。本地论坛、本地门户、同城社区、百度贴吧等社交网站都人气旺,比较容易找到爱心人士。 若是实在找不到人领养,或是不想送人,想给母狗挣几个狗粮钱,又不懂线下处理途径,则可以到各个宠物交易网站去出售。不过,由于狗是动物,没有快递公司愿意给邮递,网上卖狗也基本是同城交易,成功率不一定很大。 各个乡镇几乎都有猫狗交易集市,如果在城市里无法找到人愿意领养,或是没有买家出售不了,可以把小狗带到市郊乡镇,那里可能更容易卖掉。但是,名贵宠物狗在乡村市集可能卖不到好价钱,甚至无人识货。 如果不怕站街,还可以挂个牌子,牌子上写明免费送小狗,带着小狗站在人流大的街边,也很容易把小狗送出去。 花鸟市场或是宠物市场买卖小狗的人很多,也活跃着一些二道贩子,比较容易把小狗卖出去。还可以把小狗带到商业广场、大型商场和超市门口去,这些地方人流量大,很可能遇到愿意购买或是领养小狗的人。 宠物用品店或是宠物店以及宠物医院,有的也代售动物,因此,也可以把小狗带到那里寄售,或是托他们代寻领养人。 很多养狗场都会收购小狗,因此,如果实在是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处理,也可以把小狗送给或是卖给养狗场。 也可以看看本地是否有动物保护组织,联系他们,让他们来收养小狗,或是直接把小狗送到他们的基地。 不要轻易的养狗狗,也不要轻易的抛弃狗狗。
5、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
在小区等地方 饲养 宠物犬时必须遵守那个地方的规定,那么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有什么呢?下面一起来看看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通辽市城区宠物犬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通辽市城区内严禁饲养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类宠物;携宠物犬外出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广场、草坪、市场、商场(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及其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三、携宠物犬外出,宠物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宠物犬主人应定期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为宠物犬进行检疫、注射疫苗,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 五、饲养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宠物犬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时,主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 予以制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宠物犬伤人的,宠物犬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六、宠物犬主人拒绝、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 教育 或者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警犬、导盲犬等非宠物犬类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由公安、农牧、城管、卫计委、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并具体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养犬行为。 农牧业局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苗,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计委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在道路、广场上售犬和违章携犬等破坏市容的行为,查处养犬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捕杀狂犬,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 卫计委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及被犬伤害者的诊治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的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居民、业主和其他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文明养犬公约。 第六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居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八条 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禁养下列犬只: (一)列入禁养目录的烈性犬; (二)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 第九条 单位养护卫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十条 居民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在禁止养犬区外的固定住所; (四)城区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和犬的品种、种类、特征等。 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向农牧业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免疫标志。死亡犬尸体不得随意抛弃,必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 报告 养犬登记部门。 第十三条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活犬。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携犬人进入;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携带犬的人不得乘坐电梯上下楼,应当走普通人行楼梯上下楼;如紧急情况需要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五)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 儿童 ; (六)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每日8时至20时之间不得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七)携犬户外活动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严禁污染环境。 (八)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溜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有权决定限制携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进入。 第十六条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区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携犬进入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制止携犬进入行为。 第十七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在24小时之内将伤人犬只送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十八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检疫机构对犬进行检疫。 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农牧业局应当指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及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类狂犬病或者狂犬病疫情,应当立即向农牧局、卫计委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按职责分工依法采取灭犬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还应当依法取得农牧业局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 第二十一条 养殖、销售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得流动销售; (二)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交通主干道的沿街店面以及闹市区; (三)经营的犬只应当笼养; (四)对养殖的犬只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市农牧业局出具免疫标志; (五)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消毒等卫生要求; (六)不得将养殖的犬只带出饲养场地; (七)城区居民小区养犬,不得在居民小区公用场所养犬,如小区内的空闲地、楼顶、楼道、地下室等公用面积空闲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买卖与养犬或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管理规范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农牧业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有关部门处理违规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计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造成狂犬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他人残疾、死亡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其他旗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规范养犬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已经饲养的犬类,其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予以规范。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二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受害方举证责任:包括
1、证明受损害的事实;
2、受损害一方的损害是由侵害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实际上饲养的动物伤人比较难确定证据,一般确定证据的方式有事故发生过程的录音、报警后的询问笔录、正规医院的就诊证明等。 侵害方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侵害方负担的举证责任就是是证明损害是因受害方的过错或者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只有证明对方有过错,可减轻或者是免除侵害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当发生宠物伤人事故后,对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果侵害方能证明受害方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害方的赔偿责任。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三 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以下称市内四区)。 第三条 市内四区所辖的农村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称一般限养区),其他区域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称重点限养区)。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注册,核发养犬许可证、犬牌等,组织捕捉、没收无证犬和违章犬,并对违章养犬者进行处罚。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并负责重点限养区内犬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以及狂犬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一般限养区内犬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以及狂犬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犬类的管理。 第五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市内四区的单位除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军犬、警犬和作为科研医疗实验或表演道具等使用的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市内四区的工厂、仓库等有重要设施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可以饲养护卫犬。 第七条 居民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境外人员持有长期居留证,年满18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院独户居住或居住整套房屋。重点限养区内的居民除经批准可以饲养体重不超过8千克的小型观赏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的居民申请养犬,应当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审核,由市公安部门批准。一般限养区内的居民申请养犬,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批准。单位申请养犬,应当持单位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养犬条件的,予以批准;对其中需购犬的,发给购犬证明;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者,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携犬到卫生防疫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的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向 保险 公司投保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养犬者持卫生防疫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免疫证明以及有关保险单据,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并给准养犬挂犬牌。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因违反本办法,所养犬被公安部门没收的,不得再次申请养犬。 第十二条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前一个月内,养犬者必须携犬进行健康检查,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公安部门凭免疫证明注册。逾期不注册的,《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失效,其所养犬视为无证犬。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养犬者,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公安部门缴纳登记注册费;对不按规定缴费的,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养犬许可证或年度注册。缴费标准为:重点限养区的居民饲养观赏犬的,每只每年5000元;一般限养区的居民饲养犬的,每只每年50元;单位饲养护卫犬的,每只每年6000元。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用犬的,免予缴费。 第十四条 前条所列费用由公安部门统一收取,主要用于城市的限制养犬管理和其他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养犬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携犬进行检疫、免疫接种、诊疗和办理有关手续外,所养犬必须栓养或圈养,禁止携犬出户; (二)在第一项情况下携犬外出的,必须携带《养犬许可证》,束链牵犬,并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和进入其他公共场所,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三)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携犬到公安部门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养犬者变更住址或养犬条件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如《养犬许可证》遗失、损毁的,应当立即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七条 犬死亡的,养犬者应当在5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犬失踪的,养犬者应当在3日内到原审批部门进行登记,失踪超过一个月的,养犬者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在市内四区从事犬的养殖和交易。 第十九条 从外地携犬进入本市的,携犬者必须出具该犬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经本市畜牧兽医部门验证,方可进入本市。从境外进入本市的犬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犬咬伤他人,养犬者应当立即将被害者送往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诊治,并将犬留验,由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狂犬或狂犬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报告;上述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规定采取灭犬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捕杀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进行焚烧处理,严禁出售食用。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挂公安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的犬一律视为无证犬,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养犬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没收其犬,并吊销其《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失踪犬在失踪期间伤害他人的,没收该犬、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犬的养殖和交易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对养犬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被伤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由养犬者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有关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部门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县级市及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下一页更多精彩“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 。
6、宠物店回收狗狗吗 宠物店收购宠物狗吗
大部分的宠物店是收狗的,但是一般宠物店收狗的条件有很多,而且收购的价格一般都比较低。一般宠物店都是收狗的,但是宠物店收狗的条件特别多。首先狗的种类必须是消费者比较喜欢的宠物狗,而且需要狗狗的很多证件证明狗狗的健康。宠物店一般是根据狗狗的纯种开价,但是一般开的价格都是非常的低,但是狗狗去宠物店会让主人比较安心一些,毕竟它会找到它新的主人。其他的处理方式
1、送人如果是刚刚出生的狗狗,想要送人的话要提前预约,这样狗狗出生后就直接被抱走比较简单。这样最好是在主人圈或者是托熟人、亲戚介绍,这样照的领养人比较放心。
2、发帖发帖的好处就是消息散播的范围比较广,但是缺点就是对于领养人不是很了解。现在有很多召集爱心人领养宠物。有的是无偿赠送的,也有的是有偿赠送的,但是不管是什么形式,至少给狗狗找到一个很好的归宿。
3、猫狗交易市场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乡镇,都有一些专门来进行宠物交易的市场。当然了在这里交易的宠物一般都是档次比较低的,而且在这里进行宠物交易的人比较复杂,甚至是一些狗贩子。如果宠物是比较名贵的犬只,在这里也买不到好价钱,而且对于狗狗也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