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当宠物的水生动物?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有哪些

适合当宠物的水生动物?

1、适合当宠物的水生动物?

水生动物(鱼类):曼龙鱼、斗鱼、孔雀鱼、剑尾鱼、玛丽鱼、(半栖类):巴西龟、中华草龟、蛙类、娃娃鱼。

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有哪些

2、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有哪些

水生动物包括鱼、虾、蟹、海兽等,水生植物包括水葱、芦竹、睡莲、菱角、芡实、美人蕉、梭鱼草等。水生动物主要是指在水中生活的动物,并且大部分的水生动物种类基本都是在物种进化的过程中从未脱离水中生活的动物,但是也有如水生昆虫、鲸鱼等由陆生动物转化成水生动物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一般是指能够在水中生长的植物,这些植物的最大特点就是细胞之间的间隙比较发达,并且还具有特殊的通气组织,这样就能保证植物在水下时能有充足的氧气进行生长。此外水生植物的叶子面积较大,但是表皮的发育微弱,部分植物在特殊的情况下几乎没有表皮,并且在水中的时候叶片还会逐渐分裂成丝状或带状,这是水生植物用来增加二氧化碳、光、无机盐类吸收面积的主要手段。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3、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管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的发放及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需要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照本办法实行特许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门及其衍生物。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和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申请的审核。第四条 农业部组织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提供咨询和评估。审批机关在批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以及重要的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等特许申请前,应当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未获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第五条 申请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特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以下简《捕捉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第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二章 捕捉管理第八条 禁止捕捉、杀害水生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驯养繁殖、展览、捐赠等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办理《捕捉证》。第九条 凡申请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一)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二)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   (三)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   (四)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第十条 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需要跨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捕捉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捕捉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第十一条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需要跨省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捕捉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捕捉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申请捕捉对象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   (三)根据申请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第十三条 取得《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捕捉作业以前,必须向捕捉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进行捕捉。   捕捉作业必须按照《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破坏其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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