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怎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如何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1、如何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流程如下:   一、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申办资格):   

1、凡从事饲养畜禽的饲养场。   

2、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的场所。   

3、凡从事其他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的场所。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三、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办证地点:农业局。

怎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2、怎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流程如下:   一、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申办资格):   

1、凡从事饲养畜禽的饲养场。   

2、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的场所。   

3、凡从事其他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的场所。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三、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办证地点:农业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合格证需要条件如下:

1、当事人要带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要办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合格证需要条件如下:

1、当事人要带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要办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需要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是( )

5、不需要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是( )

C《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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